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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决定草案规定

时间:2014-06-26 21:29:03编辑:中国红故事

  提请正在北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新的关于修改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决定草案,明确军事设施拆除或者改作民用报批的主体。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6月23日下午对关于修改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同时,有些常委委员提出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6月24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一些修改意见。
 
  原修改决定草案规定,军事设施因军事任务调整、周边环境变化和自然损毁等原因,失去使用效能并无需恢复重建的,应当及时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或者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关批准,予以拆除或者改作民用。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明确报批的主体,以便及时启动相关程序。
 
  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将“应当及时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或者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关批准”修改为“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或者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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