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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改:军民合用审批权放宽

时间:2014-06-24 22:26:55编辑:中国红故事

 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今天上午进入二审程序。相较一审稿,二审稿更加强调军地合作中的统筹兼顾,对军事设施保护与地方利益相协调的各种制度细节做出了规定。
 
一审稿第三十一条中“军队编制军事设施建设规划,应当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建设的需要”一句,在二审稿中被扩充为“军队编制军事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军事设施项目建设,应当考虑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城乡规划的总体要求,并进行安全环境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这一修改为军事设施项目建设的实施条件施加了更多基于地方经济社会规划的限制。
 
与此相应,一审稿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安排与军事设施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应当兼顾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二审稿中在城乡规划后加入了“海洋功能区划”,并将“安排与军事设施密切相关的”措辞修改为“安排可能影响军事设施保护的”,对于可能涉及的各类潜在情况显然做出了更多设想。
 
此外,一审稿中的第六条“军事设施改作民用的,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实行军民合用的,需经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修改后变为二审稿中的第三十九条,将军民合用的审批权扩大到了“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关”。而军事设施改民用的权限,根据二审稿第二十九条,今后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区级军事机关商定,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或其授权机关批准即可。
 
现行军事设施保护法于1990年起实施,2013年年底启动首次修订程序。此次审议的二审稿是在收集各类意见的基础上,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修改形成的。本周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将对其内容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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