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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被云南高院再审判处死刑是因为他爸不是李刚?

时间:2011-08-23 19:46:04编辑:中国红故事

  2009年5月16日,云南巧家县村民李昌奎奸杀19岁少女王家飞后摔死其3岁的弟弟王家红,他于2010年被一审判处死刑。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法终审判处李昌奎死缓。2011年7月1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李昌奎”案。云南高院认为再审理由是: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廷礼、陈礼金(被害人父母)不服,向云南高院提出申诉。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向云南高院提出检察建议,认为对原审被告人李昌奎的量刑偏轻,应当予以再审。昨天,云南省高院再审判处李昌奎死刑。

  网络小丑星短评:

  也许有网友今天又会发表言论,说李昌奎的之所以被判死刑,又一次证明了网络舆论力量的强大。当然有些官方媒体也会指出,这也体现了司法的公正。但丑哥这里提出一个问题,供大家思考一下,假如李昌奎的爸是李刚,不但能给受害人父母以积极的赔偿,而且还能鼻一把泪一把的赔礼道歉。受害人父母原谅了李昌奎及其家人,那云南省高院还会再审吗?

  积极赔偿到底能不能成为犯罪分子的免死牌?如果能,标准又是啥?是不是这一司法解释涉嫌嫌贫爱富?

  从李昌奎的犯罪经过来看,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予严惩。一审法院的判决有理有据,完全可以划上句号,然而二审法院却以有自首情节及慎用死刑为由改判为死缓。

  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很容易让法院作为判刑的依据,但是从犯罪分子投案后的种种表现来看,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占绝大多数。同时,这样极其模糊的解释也给法官殉私枉法提供了可乘之机,所以丑哥建议今后法院在断案时慎用自首情节,在判决文书上废除“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之类的词眼。

  有些罪行可以悔,有些罪行永远没法原谅。但愿李昌奎案确实能成为我国司法的一个标杆,让我国的司法能真正走上公开、公平、公正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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