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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离奇的“1元劳教案”

时间:2011-08-11 13:21:16编辑:中国红故事

  江苏常州3名市民以“未买1元公交车票”为由,分别被常州警方和“劳教委”劳动教养一年。当事人不服,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一审、二审均败诉。今年3月,代理律师郑建伟将案子发布到网上,引起网友热议,被称为“1元劳教案”。同时,许多法律界知名人士指出,此案“荒唐离奇”,属典型的“滥用职权”、“冤假错案”。

  2009年6月29日,到北京上访的常州市民朱玉妹、吴产娣、陆菊华、孙洪康等人在陶然亭桥北登上14路公交车,前往国务院法制办领取行政复议书。司机崔林发现她们为上访人员,随即报警并停车。常州警方暨“劳教委”决定对吴产娣、朱玉妹、陆菊华实施劳教,理由是:“曾在2009年6月29日去北京反映问题,拒不购买公交车票,强行登上14路公交车,致使14路公交车被迫停运1个多小时。”这起劳教案,所以荒唐,因为其暴露了许多问题:

  不买公交车票不能成为劳教的处罚理由。吴产娣等人上了公交车后均已刷卡或投币,只是在时隔90天之后,常州警方到北京找到公交车司机崔林指认后被认定为“未买票”,仅有司机一人的证言。朱玉妹代理律师郑建伟指出,这是典型的“孤证”,公安机关和劳教委采信孤证,既不不合法又不合理。即便当事人未买票事实成立,也不能因为1元钱劳教。这不仅因为司机停车没有把乘客送到目的地没理由收费,在劳教法规里找不到依据,且纯属民事纠纷,最多也只是罚款、赔付。国内著名法学家、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北大法学院学位委员会主席、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沈岿感慨地说:“很少见这样荒唐离奇的判决”,“这个案件非常显然,3人不足以劳教一年,警方涉嫌滥用职权”。

  在案件管辖上涉嫌程序违法。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若朱玉妹等人“不买票”真的构成了“扰乱14路公交车正常行驶”的违法行为,也该属北京警方管辖,常州警方不能“异地立案”。常州市新北区法院辩解说,“鉴于本案并不属于必须由违法行为地管辖的情形,常州警方及劳教部门作为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的劳教机关,行使本案管辖权是可以的”。但新北区法院只截取了《规定》第二章第九条前半段,后半段中还有:“对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其意是,即使由行为人居住地管辖案件,也应该有“交接手续”,但北京警方根本没有立案,更没有向常州警方进行案件交接。郑建伟和杨再明两位代理律师认为,常州警方“胳膊伸得太长”,“其行为是在滥用职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执委袁裕来则斥责说:“全国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都是一样的。案件发生地北京都没有立案,常州警方怎么可以跨辖区立案,有滥用职权的嫌疑。”

  违反了有违“一事不二罚”的司法原则。在该案中,朱玉妹等3人先后被拘留,随后撤销拘留,再劳教一年。朱玉妹代理律师郑建伟质疑,“公安机关先拘留再劳教,有违法律‘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国内著名律师、北京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秘书长李肖霖也认为:这是典型的“一事二罚”案例。在该案中,公安机关首先下达了行政拘留裁定,临近拘留期结束时,又撤销裁定,重新劳教。按照我国基本的法律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对此,常州市新北区法院及常州市中院则认为,“劳动教养”是属于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而且公安机关已经撤销了之前的行政拘留,所以,没有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李肖霖反驳说:“这是法院在狡辩,劳动教养实际上就是一种很严厉的处罚手段,不单单是教育手段。如果公安机关说撤销之前的处罚,那么说明公安机关办案很不严肃,第一次处罚就是错误的。”

  被北京14路公交车司机崔林指认的“不买票”共4人,但最终仅劳教3人,另外一人却未被劳教。孙洪康说:“我未被劳教,是因为我再没有去北京反映过问题。”这大概道出了事情的真相。也就是说,常州警方制造的“1元劳教案”,不过是以“不买票”、“扰乱公交车正常行驶”为借口,根据“上级交办”,即在权力的干预下,运用执法权,对进京上访人员进行打压,进而营造虚假的“维稳”,为当地领导“政绩”亦即加官进爵增加砝码。当地一审、二审法院则放弃了司法独立,也成了权力的俘虏。常州的这种做法,明显违法了宪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赋予公民的信访权,属于违反人权和严重违法行为。不仅应当尽快纠正这起荒唐离奇的错案,向当事人道歉、赔偿,还须查清是哪位官员“交办”的,并对其作出严肃处理。

  在网民和国内司法专家的一片质疑声中,常州警方和法院不要再硬着头皮诡辩了,而应认真研究处理好这起冤假错案的善后工作。此案下一步如何演进,我们将试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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